租赁贸易
介绍
租赁贸易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货出租出口的货物。
适用范围:
1、租赁期满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简称租赁贸易(监管方式代码为1523);
2、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不满一年(监管方式代码为1500);
3、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使用,简称租赁征税(监管方式代码为9800)。
不适用范围: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出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3、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补偿贸易”(0513)。
4、“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贸易”(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许可证件管理
1、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
2、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
3、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征税管理
1. 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2.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予以计入。
3. 留购的租赁货物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5.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 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注意: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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