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馆物品进口报关
办理范围
大使馆物品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范围:
所需资料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使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印模、馆长或者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一式五份;
(三)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一式五份。
使馆如从主管海关关区以外发送或者接收外交邮袋,还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由主管海关制作关封,交由使馆人员向进出境地海关备案。
(四)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进出境有效证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使馆出具的证明上述人员职衔、到任时间、住址等情况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以上备案内容如有变更,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准进出境的物品范围:
(一)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三)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四)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五)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使馆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使馆照会,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作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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