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名称:对外承包工程设备退运进口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
对外承包工程退运进口
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规定期限(包括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将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将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所需单证
1、原出口资料(报关单、invoice、合同、装箱单)
2、情况说明、退运协议、质量检测报告
3、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证明
4、税务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证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
5、进口资料(invoice、提单、箱单)
6、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7、其他所需单证
办理流程
01
国外装货,清点设备清单
02
申请免装运前检验检疫
03
国外发货、货物到港
04
换单、报检、报关(凭原出口报告单和未退税证明免税进口)
05
海关查验、缴税
06
放行、商检调离到收货地安排商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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