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证明
申请范围
(一)受理的物种范围
1、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辖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标本。
2、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3、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及公共利益;
(3)来源合法;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6)申请者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7)申请者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活体野生动物进口及申请《进口种用野生动物证明》的饲养繁殖单位、个人必须有适宜的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具备与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首先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9)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 申请报告(书面向提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申请,写明进出口或地区、物种、数量、来源、用途等);
2、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凡申办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申请表.表内相关内容,须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材料需打印);
3、 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4、 来源证明:
(1)申请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交产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源证明,本省的应提交产地市、县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源证明;
(2)申请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交(出口国)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再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或其它能够表明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再出)口的证明材料.
按规定属于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购物。
5、 海关证明材料;
6、 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需要到北京国家林业局审批,时间大概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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